江蘇出臺意見:人防工程停車位不得出售長租
我省人防工程總量一直位居全國首位,但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建設輕管理、重使用輕維護的現象。昨日,省政府出臺《江蘇省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意見》,明確了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主體,健全了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制度標準。
明確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義務。交付使用的新建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無主工程、已交付使用但未開發利用的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意見》要求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會同質監部門制定維護管理技術規程和質量評定地方標準,確定日常維護管理和人防設備維修更新的內容、方法、標準,分類指導不同建設年代、不同使用要求的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保證人防工程完好率達到90%以上。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管理辦法,統一證件樣式,標明工程使用性質和用途等。平時使用證由人防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權限發放和審驗,結建工程平時使用證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未取得平時使用證的不得交付使用。取得平時使用證的單位或個人應認真履行維護管理責任,不得違反規定擅自變更使用性質和用途;對確需變更的,應及時履行變更申請。此前未辦理平時使用證的單位,須在2017年6月底前向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領。
《意見》強調,對變更人防工程戰時用途、破壞人防工程結構、違規使用人防工程等行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督促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單位或個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責令其停止使用,吊銷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錄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按照有關規定,一律不得將依法配建結建工程的停車位出售、附贈或長期出租(租期超過3年)。結建工程停車位于2013年5月1日前出租的,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協調使用管理單位規范承租行為,明確維護管理責任。結建工程停車位自2013年5月1日起仍然出售或變相出售、附贈、租期超過3年的,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責令違法責任人限期糾正,補簽維護管理協議,補交相關費用。
相關資訊
最新產品
同類文章排行
- 人防防爆按鈕結構簡析!
- 人防信號燈箱技術規格!
- 帶證人防防爆地漏使用注意事項!
- 人防熔斷器箱的作用!
- 人防設備中油網除塵器的設置!
- 人防防爆地漏的使用注意事項!
- 風機控制箱的工作原理是怎樣的呢?
- 使用人防防爆地漏注意的問題!
- 人防三防總控箱的使用原理!
- 人防防爆地漏優勢!
最新資訊文章
您的瀏覽歷史
